最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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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